理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围绕“依托一条走廊,构建三个基地”的经济发展思路,促进县域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从而实现把我县建设成为工业经济开发区、绿色产品加工区、旅游发展精品区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来我县发展且在县内工商注册登记、就地核算、就地解缴税收的国内外投资者,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鼓励投资领域
第三条  重点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以下产业:
(一)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
(二)农业与农牧业产业化综合开发
(三)旅游业开发
(四)生态环境和天然林保护
(五)水利、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六)绿色食品及中药材资源的开发
(七)高新技术的开发
(八)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九)文化、卫生、教育产业开发
(十)房地产开发
(十一)高载能下游产品开发
(十二)国家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第三章 市场准入优惠
第四条  凡来我县投资的投资者不受任何经济形式限制,鼓励投资者与我县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进行多种形式合作。投资方式以合作双方认为适合的合法形式,投资方式不限。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条  来县兴办加工型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国家级新产品的,将入县级财政分享的增值税部分,在投产后三年由财政预算安排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增值税
(一)、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所得税
凡来我县投资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但遇有可享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不得叠加享受,由企业自行选择最优惠的一种政策执行。
(一)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的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
(六)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按照规定最低标准征收。
第九条  资源税,按照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
第十条  企业土地、房产不在县城、建制镇范围内的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第十一条  财政政策
外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从实际销售之日起,县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规模和增值税、营业额入库税额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前2年奖励其增值税、营业税地方所得的50%,第3年至第6年奖励地方所得的30%。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的外资企业,前2 年奖励其增值税、营业税地方所得30%,第3年至第6年奖励地方所得的10%。
第五章  土地使用优惠
第十二条  国内投资者享受以下用地优惠:
(一) 从事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占用国有荒山荒坡
的,实行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 特殊项目所需征用集体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
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三) 土地管理费: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最低标准收取。
(四) 其他建设用地一律按照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用地优惠: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收取相
关费用,其中:
1、 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
科研、卫生事业、非收费公路、桥梁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
2、 勘探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土地管理费。
第六章  金融政策优惠
第十四条  兼并我县亏损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金融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我县兴办的独资、合资、开发性项目,申请的有关信贷资金,我县银行可根据有关信贷政策,给予信贷支持。若其效益和就业惠及贫困户、符合扶贫贷款的,还可申请使用扶贫贷款,由我县银行实行贷款倾斜政策。
第十六条  来县兴办的企业其产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除国家管理的外)均由企业根据市场供需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再生资源项目的,享受国家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外商可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向境外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筹措外汇资金,也可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其他企业筹措外汇资金。
第七章  用电价优惠
第十九条  来县投资企业用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享受我县高载能企业用电电价同等待遇。所有投资者用电一律实行国民待遇。
第二十条  地方电力公司外购电量的电价,按县外购电价加过网、过站、线损、管理费用计价收取。
第二十一条  对行业和产业另有特殊优惠政策的按行业或产业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章  投资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者的审批、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程序化,实施审批办照的“互联审批制”实现“一站式”服务,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在县级审批权限内,3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来县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一律按《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所列项目以及标准下限收费。凡《明白卡》以外出台的新收费项目一律要经州物价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联合行文方可有效。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对投资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
第二十五条  县招商局要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调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需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资金到位证明经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确认后方可享受。
第九章  园区优惠政策
     入驻我县工业园区的企业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同时,可选择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从事水电高载能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大、效
益前景好的生产性企业用地,根据投资规模确定土地出让金:平均亩投资资金达100万(人民币)的按园区土地基准价95%的标准收取,平均亩投资资金达200万(人民币)的按园区土地基准价90%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平均亩投资资金达500万(人民币)及以上的按园区土地基准价75%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自赢利年度开始计算,前3年的100%,后3年的50%均奖励给乙方作为项目发展资金。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年限按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确定。
 第三十条  放宽投资前置审批条件,对经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农产品深加工、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区开发、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企业,在办理审批、立项等手续时,可实行先开工后办证。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未做规定的,按国家、省和阿坝州先行的其他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同时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我县投资。
  第三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理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审核: 责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