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群众和基层办事负担,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理县减证便民实施方案的通知》(理府办函【2017】102号)规定,我们组织开展了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清理工作,编制形成了《理县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开。
今后,《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修订实行动态调整,未列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各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不得将相关材料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申请材料。
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
理县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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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要求开具单位 | 用 途 | 办理条件 | 实施依据 | 办理期限 |
1 | 失业证明 | 理县人社局 | 办理失业证 | 城镇籍失业人员、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9+3毕业生 | 《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阿坝州就业和失业登记实施细则及阿坝州 就业失业登记证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阿州人社办〔2011〕56号) | 即办即结 |
2 | 灵活就业证明 | 理县人社局 | 申请社保补贴 | 被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 | 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州人社发(2012)94号) | 承诺时限 |
3 |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 理县人社局 |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已参保理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 |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193号) | 承诺时限 |
4 | 指定受益人证明 | 理县人社局 | 参保人员死亡后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个人账户余额清退。 | 已参加理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且具有个人账户。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4〕193号 ) | 承诺时限 |
5 |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协查表 | 理县人社局 | 办理异地居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核查认证,证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健在。 | 异地居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核查认证 | 《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川人社办发〔2014〕273号)第十一条。 | 承诺时限 |
6 | 亲属关系证明 | 理县人社局 | 办理财产继承、领取保险等 | 确为参保人员法定继承人 | 结合工作实际,经县人社局局班子研究决定保留。 | 承诺时限 |
7 | 无工作生孩子保险证明 | 理县人社局 | 证明配偶无工作,享受相关单位生育福利 | 丈夫购买了生育保险,妻子无工作且生孩子,需报生育保险的 | 结合工作实际,经县人社局局班子研究决定保留。 | 承诺时限 |
8 | 高龄津贴申请书及审批表 | 理县民政局 | 用于80岁以上高龄老人申请享受高龄津贴 | 年满80周岁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村(社居)受理、乡(镇)审核、县(市)审批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审批同意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 |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龄津贴扩面提标工作的通知》(阿府办发〔2012〕42号);《阿坝州民政局 阿坝州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州高龄津贴扩面提标工作的通知》(阿州民政〔2012〕170号); 阿坝州民政局 阿坝州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州高龄津贴扩面提标工作的通知。 | 即办件 |
9 | 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书 | 理县民政局 | 用于优抚对象申请民政局医疗救助 | 优抚对象出院费用结算以后 |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阿府办发【2011】21号 | 90个工作日 |
10 | 优抚对象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 | 理县民政局 | 用于确定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范围 | 优抚对象出院费用结算以后 |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阿府办发【2011】22号 | 90个工作日 |
11 | 优抚对象阿坝州理县医保局住院结算单 | 理县民政局 | 用于确定优抚对象医疗救助金额 | 优抚对象阿坝州理县医保局费用报销单结算以后 |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阿府办发【2011】23号 | 90个工作日 |
12 | 收入证明 | 理县民政局 | 城乡低保审批、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乡低保标准 | 《阿坝州城乡低保实施细则》 | 60个工作日 |
13 | 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居住情况证明 | 理县民政局 | 低保、低收入 |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乡低保标准 | 《阿坝州城乡低保实施细则》 | 60个工作日 |
14 | 低保困难、临时救助、困难帮扶救助、家庭收入困难、社区快速救助等资格证明 | 理县民政局 | 用于申请获得低保等相关救助资格,以及民政局规定标准之外的困难情况证明 |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乡低保标准,困灾、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 《阿坝州城乡低保实施细则》 | 60个工作日 |
15 | 婚育情况证明 | 理县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法定时限 |
16 | 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 理县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法定时限 |
17 | 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 | 理县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法定时限 |
18 |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 理县民政局 | 散居孤儿申请及基本生活费 | 孤儿基本生活补助申请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 60个工作日 |
19 | 离任村(居)干部生活困难登记表 | 理县民政局 | 用于离任村干部核定任职年限领取生活困难补贴 | 家庭生活困难的离任村干部 | 《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历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的意见》(阿府发〔2003〕209号)文件 | 60个工作日 |
20 |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 县国土资源局 | 办理不动产登记 | 符合相关规定 | 《不动产登记暂行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 | 法定时限 |
21 | 理县因征失地农民身份认定证明 | 县国土资源局 | 用于农转非和购买社保 | 符合失地农民身份认定的相关政策 | 《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理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理府办函[2015]47号)、《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马高速公路建设(理县段)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办事程序的通知》(理府发[2017]11号) | 法定时限 |
22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县工质食药局 | 依法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备案),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明确企业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实施方案中的三(二) | 即时办结 |
23 | 继承遗产亲属关系证明 | 县公证处 | 继承遗产亲属关系 | 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辖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 | 即时办结 |
24 | 经济困难证明 | 县司法局、县公证处 | 用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办理援助公证 |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 即时办结 | |
25 | 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 | 县司法局 | 在核实居住地时,用于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在社区服务和社会调查评估时,证明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参加社区服务,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 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辖区的社区服刑人员 |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 即时办结 |
26 | 无其他职业证明 | 县司法局 | 专职律师职业申请 | 获得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 | 即时办结 |
27 | 承包土地变更证明 | 理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 | 土地台帐变更 | 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转让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7 |
28 | 经济困难证明 | 县卫计局 | 县卫计局用于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县司法局和县法院用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 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 30 |
29 | 婚育情况证明 | 县卫计局 | 计划生育家庭城镇奖励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病残儿医学鉴定。 | “三项制度”申报、以及病残儿鉴定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 20 |
30 |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 | 县妇计中心 |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 医疗机构内出生且以前办理过证明 |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及国卫妇幼[2013]50号文件 | 7 |
31 | 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证明 | 县妇计中心 |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 医疗机构内出生且以前办理过证明 |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及国卫妇幼[2013]50号文件 | 7 |
32 | 房屋产权证明 | 县执法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 |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 20 |
33 | 关于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 | 县妇计中心 |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 原证无效 |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及国卫妇幼[2013]50号文件 | 7 |
34 | 理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 | 理县教育局 | 贫困学生教育资助 | 建档立卡贫困学生 | 川财办【2017】22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16】38号省财政厅 、教育厅、卫生厅、计生委关于印发《设立县级教育和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总体方案》的通知;理府办函【2017】118号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理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即时办结 |
35 | 在本地居住证明 | 理县人民法院 | 决定社区矫正执行机构 | 被判处缓刑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 | 法定时限 |
36 | 推荐辩护人证明 | 理县人民法院 | 诉讼中用于被委托辩护人身份证明 | 刑事案件被告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 | 法定时限 |
37 | 经济困难证明 | 理县人民法院 | 罚金减免缓。 | 被判处罚金被告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3条 | 法定时限 |
38 | 推荐代理人(辩护人)证明 | 理县人民法院 | 诉讼中用于被委托人、辩护人的身份证明 | 近亲属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 | 法定时限 |
39 | 在本地居住年限证明 | 理县人民法院 | 诉讼中用于确定诉讼管辖的当事人身份 | 在本辖区连续居住满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3条、解释第4条 | 法定时限 |
40 | 申请廉租房证明 | 理县房管所 | 申请廉租房情况证明 | 城镇低保户无房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62号令 | 15 |
41 | 未享受廉租房证明 | 理县房管所 | 证明其未享受廉租房 | 城镇低保户无房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62号令 | 7 |
42 | 未承租公房证明 | 理县房管所 | 申请保障性住房,上级房管局要求代收 | 无房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 7 |
43 | 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信息查询证明 | 理县房管所 | 用于查询房屋登记记录信息查询(介绍信) | 身份证 |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57 号 | 3 |
44 | 孤老证明 | 理县房管所 | 房租减免 | 低收入家庭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62号令 | 10 |
45 | 物业公司使用小区维修基金盖章 | 理县房管所 | 物业公司使用小区维修基金盖章 | 维修证明及资金使用情况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 3 |
46 | 业委会换届选举证明 | 理县房管所 | 业主换届选举证明 | 提供相关材料 | 《物业管理条例》 | 15 |
47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委员会意见 | 理县住建局 |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村民建住宅,一房一宅基地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 10 |
48 | 农村地区户口分户村委会确认户内人员同意分户的协议 | 理县公安局 | 农村地区户口分户 | 农村地区户口分户 | 《阿坝州办理户籍业务规范》 | 当场办结 |
49 | 农村房屋无产权证证明 | 理县公安局 | 农村地区户口迁移(有房无证)未确权且未拆迁住房 | 农村地区户口迁移(有房无证)未确权且未拆迁住房 | 《阿坝州办理户籍业务规范》 | 当场办结 |
50 | 分户申请证明 | 理县公安局 | 证明分户申请情况属实 | 证明分户申请情况属实 | 《阿坝州办理户籍业务规范》 | 当场办结 |
51 | 孩子出生上户 | 理县公安局 | 证明新生儿在我村落户 | 证明新生儿在出具证明村落户 | 《阿坝州办理户籍业务规范》 | 当场办结 |
52 | 婚姻迁户证明 | 理县公安局 | 证明双方已经结婚,对方迁户到我村 | 证明双方已经结婚,对方迁户到出具证明村 | 《阿坝州办理户籍业务规范》 | 当场办结 |
53 | 加油站买油证明 | 理县公安局 | 证明买油用于给汽车加油之外的其他合理用途 | 证明买油用于给汽车加油之外的其他合理用途 | 《阿坝州办理户籍业务规范》 | 当场办结 |
54 | 流动人口居住证明 | 理县公安局 | 证明流动人口居住在本村 | 证明流动人口居住在本村 | 《阿坝州办理户籍业务规范》 | 当场办结 |
55 | 婚姻证明 | 理县公安局 | 证明未婚、离婚未再婚,以及结婚证遗失,查无档案,证明夫妻关系等 | 证明未婚、离婚未再婚,以及结婚证遗失,查无档案,证明夫妻关系等 | 《阿坝州办理户籍业务规范》 | 当场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