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阿坝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阿府办发〔2016〕44号)、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阿坝州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阿州人社办〔2017〕173号)文件精神,为顺利完成我县医疗保险费用的征缴,确保在2018年1月1日起兑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群
具有理县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未在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持有理县居住证的州外户籍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参保时间
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2月25日。
三、缴费标准
(一)我县城乡居民2018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缴费标准设两档:第一档150元/人·年;第二档300 元/人·年,可自由选择缴费档次,依据个人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报销政策,缴费期结束并录入信息系统后全年不得变更缴费档次。
(二)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Ⅰ、Ⅱ级残疾证)及重度精神病人、乡镇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缴费标准按第一档执行,由民政、财政给予全额资助。不属于重度残疾人及重度精神病人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缴费标准按第一档执行,由民政部门对个人缴费部分补助60元。上述对象如个人愿缴纳第二档,应补齐差额部分。
(三)被征地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用,由乡镇按照征地主体部门已经认定并办理了养老保险的人员名单,按照第二档缴费标准执行,由理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第一档150元/人·年的标准由财政兜底解决,如个人自愿参加第二档,应由个人补缴差额部分。
四、缴费程序
我县城乡居民按下列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我县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中州外户籍人员在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应核实参保缴费信息,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分批次将征收的医保费用缴存到理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基金收入户,同时报送《阿坝州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登记表》和《阿坝州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花名册》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在校学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将征收的医保费用一次性缴存到理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基金收入户,同时报送《阿坝州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登记表》和《阿坝州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花名册》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各寺庙僧尼由所在寺庙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参保缴费,同时报送《阿坝州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登记表》和《阿坝州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花名册》纸质版和电子版。
(四)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或户口簿复印件(未办理户口登记的新生婴儿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书);
2.首次参保的需要提供2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
(五)父(母)参加了我县居民医保的新生儿,三个月内登记的,参保个人当年不缴费,可凭父(母)参保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第二档缴费标准的医保待遇。
(六)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军人复员退伍、刑满释放的特殊原因,未能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城乡居民,应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它城乡居民错过缴费期将不予受理,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及时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工作的领导,积极统筹协调,及时安排部署,确保工作实效。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做好本乡镇参保宣传动员和费用收缴等工作;宣传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宣传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提供五保、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众花名册,负责将补助资金划拨到位;县扶贫移民局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花名册,确保建卡贫困人口100%全员参保;县财政局负责将收缴的基金进入专户管理等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负责参保工作的业务指导,信息汇总、录入等工作;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将参保目标任务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确保各乡镇(村委会、社区)参保率达到99%以上。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参保工作的艰巨性,尽早对2018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把参保者的权利与义务、报销政策、报销程序等信息及时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城乡居民真正认识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优越性,从而引导其主动、积极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统筹兼顾,应保尽保。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重度精神病人、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参保工作,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做好身份信息审核、资料整理、参保费用划拨、系统录入等工作,确保困难群体应保尽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四)规范管理,确保准确。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要认真核实参保人员信息,加强对收费工作人员管理,及时将收取的参保费用存入指定的财政专户,收取的参保费用在收费人员个人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7天,严禁滞留挪用,确保不发生违纪违规事件。
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