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理县2016年草原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理府办函〔2016〕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理县2016年草原生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方案抓好组织实施,推动我县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6日 

  理县2016年草原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抓好我县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展2016年草原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阿府办函〔2016〕8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草原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使草原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草原违法案件得到有效查处,草原违法行为得到严厉整治,草原私开滥垦、未批先建和私占滥建等草原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规范开展各类草原保护生态建设项目,有序推进草原禁牧、草蓄平衡工作;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得到有效落实;进一步提升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能力,草原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工作原则 

  全面清理,突出重点;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惩教并重,教育为先;边治边改,立改立行。 

  三、工作重点 

  (一)清理草原非法占用。一是对未经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审核审批同意,非法开展的占用草原建设水电站、房屋以及开矿、修路等行为进行清理整治。二是对未经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依法批准,擅自在草原上乱搭乱建、乱占乱放、乱采乱挖等改变草原用途、破坏草原资源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三是对尚未处理解决的涉嫌破坏草原资源(非法占用草原)的历史遗留案件进行清理整治。四是对尚未处理的群众反映强烈的草原信访事件进行清理整治。五是对应补办相应手续还未补办相应手续的进行清理整治。 

  (二)改善草原环境卫生一是对草原环境卫生进行改善整治,重点清理越冬垃圾、白色垃圾、建筑垃圾,做到无暴露垃圾及“白色污染”等。二是“农(牧)家乐”“藏(羌)家乐”及其周边的草原环境卫生进行改善整治,规范处置生活垃圾。三是对放牧点等草原环境卫生进行改善整治,确保草原清洁卫生,草原植被可再生。 

  (三)其他方面。一是对公路沿线涉及草原的交通旅游标识标牌的设置进行规范整治,确保实用、规范、美观。二是对停车场的设立进行规范整治,同时大力整治车辆随意在草原行使或停放等破坏草原生态的行为。 

  四、工作步骤 

  全县草原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从2016年8月25日开始, 11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核实阶段(8月25日—9月10日)。各乡镇切合实际制定整治方案,报县农牧水务局备案,并就辖区内非法占用、破坏草原的行为调查清理,查明事实,全面详细的掌握违法占用、破坏草原的基本情况,报县农牧水务局汇总。 

  (二)全面治理阶段(9月11日—10月25日)。根据排查结果,深入分析问题原因,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草原生态环境治理,确保10月中旬全草原生态环境整治到位。同时,建立健全草原生态环境专项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常态化、制度化,杜绝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反弹。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26日—11月30日)。由县人民政府派出专项检查组,对各乡镇草原生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对集中整治检查阶段排查出的问题,逐一复查整改情况,巩固成效。同时,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各乡镇要于11月25日前将整治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县农牧水务局。 

  五、职责分工 

  本次草原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县级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督促、指导、配合各乡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主动联合公安、检察、国土、住建、旅游、环保林业、工质食药监、司法等部门,督促、指导各乡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乱垦滥采、乱征滥占、未批先建等违规违法行为。审核审批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合法性,草原植被恢复费是否依法征收。督促征占用、临时使用草原的生产建设单位依据审批后的建设项目占用草原影响评价及草原生态恢复保护方案,对破坏的草原进行植被恢恢复。 

  县公安局:协助配合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合理设置道路涉及草原的相关标识、标牌,并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加强对自驾游车辆的管理。会同县农牧水务、住建、国土等部门合理规划“农(牧)家乐”“藏(羌)家乐”停车场地。对县农牧水务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反馈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 

  县检察院:对县农牧水务局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对作出不起诉的案件、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县农牧水务局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督促、指导、协同各乡镇加强对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生态环境监管。 

  县环保林业局:配合县农牧水务局,督促、指导、协同各乡镇进一步加强对公路沿线两侧、重要节点的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村、镇生活污染、养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进行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 

  县住建局:协助配合县农牧水务局、公安局和各乡镇对“农(牧)家乐”“藏(羌)家乐”是否在规划辖区内进行清理核查。 

  县旅发局、工质食药监局:结合全县旅游规划,配合县农牧水务局、县公安局和各乡镇对“农(牧)家乐”“藏(羌)家乐”是否在旅游规划辖区内进行清理。 

  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法制办:协同县农牧水务局、各乡镇开展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涉及草原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县级各相关部门要把草原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认识开展草原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讲究方式方法,深入推进草原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县农牧水务局要切实发挥好牵头抓总的作用,积极强化与县级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我县草原环境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强大合力,有效推进全县草原生态环境治理。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借助电视、网络等媒介切实加大草原法律法规知识和专项整治内容、要求、目标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牧民群众、党政干部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知晓,提高全社会依法治草的认识,提高广大农牧民自觉维护草原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努力营造依法依规使用草原的良好氛围,奠定保护草原的群众基础,助推生态环境改善。 

  (三)严格执法,注重实效。各乡镇、县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草原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坚决打击违法征占用破坏草原资源的行为,查处一批有影响的违法案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查处结果在媒体曝光,坚决遏制非法征占用草原行为蔓延的势头,通过加强草原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好草原生态环境和农民权益。 

  (四)加强交流,注重总结。各乡镇、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信息互通,及时反馈工作成效,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注重总结在草原生态环境整治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整治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并及时将工作总结(附精选照片)报送县农牧水务局,县农牧水务局于12月1日前将汇总材料报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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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刘志平责编: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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